《老挝2023年3月30日关于商标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5-04-29 11:59 文章来源: 阅读:
商标决议
(Chinese is an unofficial translation)
(中文参考译本)
※使用申明:老挝语文本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中文译本系陕西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组织翻译;本译本仅供参考。
※版权申明:中文译本©版权归陕西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所有,如引用请标明出处。
※译制日期:2023年11月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和平 独立 民主 统一 繁荣
工贸部 编号:0436/工贸部
万象市,2023年3月30日
商标决议
- 鉴于国会于2017年11月15日颁发的编号为38/国会的知识产权法
- 鉴于总理于2021年10月15日签发的编号为604/总理关于工贸部组织管理决议
- 鉴于知识产权司于2023年3月10日递交的编号为0298/工贸部知识产权司的申请书
工贸部部长决议:
第一章、总则
第1条、目的
本决议规定了组织实施商标工作中应遵循的程序和准则,主要是注册、注册准则、实施、成为代理人以及商标工作管理机构方面,旨在全国范围内贯彻落实知识产权法,为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第2条、商标
商标为用于商品和服务中的一种标志或组合在一起的多种标志,是为了区分自然人、法人和组织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人的商品或服务的不同。
第3条、词语解释
用于本协议中的相关词语解释入下:
- 申请人—指提交商标注册、异议、续展、名称和/或地址变更、许可使用、权利转让、修改、撤销部分或全部内容、删除关于商标或权益继承人以及其它申请事项的申请书的自然人、法人或组织;
- 2. 申请书—指自然人、法人或组织提交用于申请商标注册、异议、续展、名称和/或地址变更、许可使用、权利转让、修改、撤销部分或全部内容、删除关于商标或权益继承人以及其它申请事项的文件;
- 3. 异议人—指在自然人、法人或组织的商标注册申请中提出申请异议的权利持有人或权利所有人或第三方自然人;
- 4. 异议—指异议人递交异议申请书,对已被以相关知识产权注册官方函件公示的商标注册提出异议;
- 5. 撤销申请人—指提交申请书申请撤销商标部分或全部内容的权利持有人或权利所有人或第三方自然人;
- 6. 撤销—指撤销申请人提交申请书申请撤销商标注册的部分或全部内容;
- 7. 注销申请人—指作为权利持有人或权利所有人或第三方自然人申请注销商标注册申请的自然人、法人或组织;
- 注销—指注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中注销全部商标注册申请;
- 9. 类别—商标注册中根据尼斯协定(Nice Agreement)对商品和服务进行国际分类;
- 10. 申请分案—指申请人根据商品或服务类别将某一商标注册申请分为2份或多份,分案的各份申请必须与原申请里的商标相关联;
- 11. 权利所有人或持有人—指对商标具有合法权利的自然人、法人或组织,或受到上述自然人授权的人或继承上述自然人合法权益继承的人;
- 12. 授权书—指权利所有人或持有人授权给某自然人或多位自然人代表自己履行权利和义务的书面文件;
- 13. 授权人—指授权某自然人或多位自然人代表自己履行权利和义务,向直辖市、省工贸厅知识产权司递交商标注册或进行其它相关工作的商标权利所有人或持有人;
- 14. 代理人—指获得商标所有人的授权委托,代表商标所有人向直辖市,省工贸厅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或其它相关工作的律师或其他代理人;
- 15. 优先权日—指申请人在国外、其它办事处或老挝递交申请书的时间,且在该日前使用可生效。
第4条、使用范围
本决议适用于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涉及相关商标工作的国内外自然人、法人、组织。
第二章、商标注册
第5条、商标类别
类别总计有4类如下:
- 1. 商品标志—为用于商品中的一种标志或组合在一起的多种标志,是为了区分自然人、法人或组织的商品与其他人的商品不同。商品标志可以是包括文字、图案、签字、自然人姓名、数字图样、结构图样、形状、图形、照片、图片、三维图像、动态图片或商品的包装品、颜色组合等形式或上述要素的组合。
- 2. 服务标志—为一种或多种标志组合在一起,可以区分某一自然人、法人或组织的服务与其他人的标志不同,该类标志的定义与本条第1类内容里的标志定义相同。
- 3. 证明标志—为法人或组织创建的标志,用于证明商品或服务的标准或性能,该标志由第三方使用,用于说明符合质量、安全、卫生标准的来源,原材料,商品生产方式,,且由特定领域的专业人士生产。
- 4. 集体标志—为由集体组织机构创建的标志,如协会、联盟、其它社会组织机构、合作社、工商会或其它集体组织机构。集体标志为仅限于集体组织机构里的成员用于说明自身的商品或服务与其它组织的不同。
第6条、商标检索
自然人、法人或组织可向省会城市或省工贸部提交申请,获悉被申请检索的商标是否已注册或未注册,需备注商标或服务的类别,同时支付服务费或可通过知识产权司的信息服务系统自行检索。
若被申请检索的商标为外语和/或照片、图片或图画标志的,需备注老挝语意思及老挝语读音,同时提供电子版的标志图样。
知识产权司需通过知识产权系统进行商标检索,且需于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回复结果。商标检索结果不能用于法律方面的证明或根据,仅限于作为前期的商标信息检索。
第7条、商标注册申请相关文件
商标注册申请需提供的相关文件如下:
- 1. 根据知识产权司的模板提交申请书;
- 2. 授权书原件;若为代理人后续提交,则需同时提交与上述授权书相关的申请受理的证明文件;
- 清晰的商标图纸或照片或图样;
- 明确将使用上述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分类和项目。如有申请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情况,应在申请中注明,同时附上有关该商标的使用、目的及管理的说明;
- 5. 优先权日证明文件或复印件(若有);
- 6. 手续费及服务费缴费证明票据
根据知识产权法第37条内容规定,若提交的申请书文件及其它附件为英文,需翻译为老挝文(自然人、法人或组织的名称、地址以及专有名词除外),自提交申请书之日起,90天内提交已获翻译公司合法证明的电子版翻译件至知识产权司。若未按照上述条件执行,已提交的申请书将不会被审核且将被视为放弃权利。
第8条、商标注册申请书提交流程
申请人科根据本决议第9条内容规定的最低条件按照知识产权司的模板准备申请书,据向省、直辖市工贸厅或通过电子系统提交商标注册或延期申请书。
省、直辖市工贸厅需按以下流程办理:
1.若申请书符合本决议第9条内容规定的最低条件,则接收文件,备注文件编号及接收日期,开具手续费及服务费的收款票据;
2.送符合本决议第7条规定的完整的商标注册申请相关文件至知识产权司以进行下一步工作;
3.若注册申请人申请退回注册申请或放弃注册权利或注册申请被驳回,已支付的相关手续费及服务费将不会被退还;
4.若优先注册日的最后一天为法定节假日或省、直辖市工贸厅未开放窗口接收申请,工贸厅应对上述日期进行延期至相近的首个工作日。若申请书根据知识产权法第29条的规定备注了优先注册日,则可享受自优先注册日之日起6个月的商标注册优先权。
第9条、获得提交申请书时间的最低条件
根据本决议第7条第1、3及6款内容规定,申请注册商标,需备注的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及类型需按国际分类法来进行分类,手续费需按类别分别收取。
商标注册申请人可根据本决议第7条内容规定的完整文件,于自发布通知之日起60日内提交补充文件或修订文件;否则,视为放弃权利。
第10条、商标图样条件
若商标为图形、照片、图片或三维图像或动态图片,需提交电子版的或以优质的纸张提交纸质版的形状(不能反光),详细、清晰,且只能为标志的形状,不能有其他与申请注册的商标无关的元素,例如:与商品相关的信息、商品来源、(国际标准化组织及其它相关机构)证明和认证标志及其它商品标志。
若商标为标准文字,需备注文字的字体名称以及文字的大小范围,用作标志的范围为15-30pt。
若文为外语,需同时提供老挝文翻译以及老挝文读音。
若商标的主要特征为彩色的或多种颜色混合,需把颜色备注清楚或备注颜色的编号。
若商标为立体图形,需备注清楚每一面的图像。
若商标为动态图片,需对动态图片作出解释说明,同时提供上述动态图片的副本,需能够看清动态图片里的所有细节,同时在提交申请书时,一起提交电子版。
第11条、商品或服务备注
申请人可根据国际分类法对申请使用的商标备注商品或服务的种类,以及根据本决议第12条规定内容进行分类。
当申请人备注了商品或服务的种类时,省、直辖市工贸厅需对商品或服务的分类给与指导意见以及证明。
第12条、商品或服务类型的类别
尼斯分类法会随着时间进行更新,商标注册申请时,对于证明标志及集体标志,需根据提交申请书时使用的国际尼斯分类法注明商品或服务的类别代码、类别名称。
若申请审核期间,国际分类法有新的更新,知识产权司需通过省、直辖市工贸厅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以对申请书进行修订,以保证类别备注准确。若因国际分类法更新导致商标注册申请需增加新的类别,则不再收取新增的类别的手续费,但应按商品或服务的各分类支付上述标志延期的手续费。
第13条、可获得商标注册证书的标志
可获得商标注册证书的标志需满足知识产权法第16条规定的全部条件且与第23条规定内容相符。
第14条、商标注册申请审核准则
商标注册申请审核需遵循知识产权法第28条规定里的准则。若同一日期提交了相同或相似标志的多份注册申请书,应当优先考虑优先权日在先的申请。若知识产权司已完成了审核程序,应优先注册优先权日在先的,同时出具驳回注册申请通知书驳回优先权日在后的。若先完成了优先权日在后的注册申请审核,且该申请已满足注册条件,知识产权司应暂停该注册申请程序,直至优先权日在先的注册申请被审核完成。
若申请注册商标的标志与驰名商标或本土商标相同或相似,该注册申请可被审核,但应具有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或其他某一国家的优先权,且优先权日期应当早于驰名商标或本土商标。
第15条、初步审核
收到商标注册申请书之后,知识产权司应对相关的注册申请的文件进行初步审核,以保证文件的准确性、完整性以及符合知识产权法第33条规定以及本决议第5、7、8、9和10条规定。初步审核需于自收到完整的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60日内完成。
若为证明标志或集体标记注册申请,还需检查文件是否完整、准确,以及是否符合本决议第5条规定下的第3或4类内容。
若注册申请文件不准确或不符合本决议里第9条和第10条的规定,知识产权司需在3个工作日内向省、直辖市工贸厅作出通知,以让省、直辖市工贸厅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需在通知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交补充文件或修订文件。
若商标注册申请人未能按规定时间执行,知识产权司需向省、直辖市工贸厅下发通知或以电子版形式作出通知。以能够向当事人作出书面通知:上述申请将不会被审核且将会被视为放弃权利。
若注册申请文件符合初步审核规定的条件,知识产权司应对上述申请以知识产权司官方函件的形式进行公示。
标志图样修改不能改变商标的主要特征。
第16条、公示申请与提出异议申请
知识产权司在完成了初步的审核后,需在15天内对商标注册申请以知识产权司官方函件的形式对外公示。公示商标注册申请需包含以下文件:
- 1. 商标图样;
- 2. 商品和/或服务的类别;
- 3. 申请书编号及提交日期;
- 4. 申请人提交人的名字与地址;
- 5. 不主张对商标的某一要素享有专有权(若有)
根据知识产权法第39条规定,第三方可自以知识产权司官方函件的形式对外公示之日起60天内,向省、直辖市工贸厅提交以知识产权司模板填写的异议申请书或通过电子形式,同时支付服务费。
省、直辖市工贸厅需送异议申请书至知识产权司以进行下一步处理。
第17条、内容审核
根据知识产权法第40条规定,知识产权司根据其知识产权基础信息系统(IPAS)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系统(WIPO GLOBAL BRAND)的检索结果进行内容审核,以对相关申请进行审核,使其符合本决议第12条规定里的条件。
若因提交的注册申请文件不符合注册规定的条件导致注册申请初步审核被驳回,知识产权司应通过省、直辖市工贸厅或以电子形式向商标注册申请人作出通知。
商标注册申请人需于自初步审核驳回通知出具之日起六十日内通过省、直辖市工贸厅或通过电子形式向知识产权司提交补充文件、信息、凭证或说明函或答辩状。若商标注册申请人因其他原因只能以书面形式作出回复,知识产权司可自首次通知回复时间期满之日起延期30日。否则,视为放弃权利。
若无异议,内容审核应在自公示申请期满之日起90日内完成。
第18条、不允许主张对商标的任何要素享有专有权
知识产权司禁止申请人主张对商标的任何要素或文字享有专有权,如:商品或服务的词语解释、一般用语、质量说明、性能,且需向商标注册申请人作出初步审核驳回通知。
商标注册申请人应自初步审核驳回通知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知识产权司作出回复,自身将不会主张对非主体内容的某要素或文字享有专有权。
第19条、申请分案
某一商标注册申请可分为两份或多份,但需在申请注册、放弃权利、驳回或其它审核结束之前进行。提交被分案的注册申请时,根据初期提交的原注册申请,同时注明新提交的注册申请为根据原注册申请书分案而来,要在新提交的各分案后的申请书里备注清原注册申请书的编号及提交的日期。至于原注册申请书需进行修订,仅保留剩余的商品或服务的类别或类型。根据本协议的第7条规定,提交分案后的申请时需同时提交原注册申请书修订版。
分案后的各申请拥有与原申请相同的申请提交时间,且分案后的各申请需支付手续费及服务费。
第20条、标志类型调整
根据知识产权法第42条规定及本决议第21条规定,初期已提交注册申请,且在申请里注明了某一标志类型的,可调整为证明标志或集体标志。
若上述标志需被调整为证明标志或集体标志,商标注册申请人需向省、直辖市工贸厅或通过电子形式提交新的注册申请书及相关的文件。
第21条、修改申请
根据知识产权法第42条规定,在材料审核期间,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修订申请,但需在上述申请注册、放弃权利、驳回或其它审核结束之前进行。如在上述申请文件里未增加新的商品或服务的类别或标志的主要性质未作出更改的,则不用再次支付手续费和服务费。
第22条、新增商品或服务类别
申请人需向省、直辖市工贸厅或通过电子形式提交按知识产权司模板填写的新增商品或服务类别申请书,注明新增商品或服务的类别以及具体种类,同时按商品或服务的各类别支付手续费。若为商标注册申请仍处于初步审核阶段,需在60日以内提交。
若申请人在申请公示日后,注册之日前申请增加商品或服务的类别,请提交按知识产权司模板填写的需新增的商品或服务类别的申请书,注明新增商品或服务的类别以及具体种类。知识产权司应重新公示新增了商品或服务类别的申请书。
若商标注册申请完成后,需要申请新增商品或服务的类别,申请人需按知识产权司模板重新提交新的商标注册申请书,同时支付手续费与服务费。
第23条、商标注册
若申请文件全部符合知识产权法及本决议规定里的注册条件,知识产权司应出具商标注册证明,并把相关的注册信息登记到知识产权司的基础信息系统里。
第24条、商标注册结果公示
商标注册完成后,知识产权司将注册的结果以相关知识产权官方函件的形式进行公示。
商标注册申请人可自首次结果公示之日起60日内向省、直辖市工贸厅或通过电子形式提出申请以修改错误的内容,重新公示正确的信息,该申请不需要支付服务费。
第三章、商标注册后产生的行为
第25条、商标注册后进行内容变更
商标所有人可向省、直辖市工贸厅或通过电子形式递交申请书。按知识产权司模板进行变更商标所有人或代理人的姓名和/或地址,同时支付服务费。
知识产权司把各变更信息登记在知识产权司基础信息系统,同时以相关知识产权官方函件的形式进行公示。
第26条、商标注册证明副本申请
商标所有人可以申请商标注册证明副本,用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的凭证,以及在国外办理商标注册时,用于作为代替在知识产权司办理的注册或延期证明遗失时的凭证,向省、直辖市工贸厅或通过电子形式提交申请书,同时支付服务费。
第27条、注册后的修改
商标完成注册后,商标所有人也可以向省、直辖市工贸厅厅递交申请对已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类别里的某些种类相关的文件进行修改、申请减少商品或服务的类别、放弃商标某些结构的权利、申请修改注册文件里的存在的错误信息或修改商标的图样的申请书,同时支付服务费。只能修改少许内容,不能修改商标的主要特征。
若修改是由于知识产权司导致的商标注册证明里存在的错误信息,申请人不需要支付服务费。知识产权司将修改信息以相关知识产权官方函件的形式进行公示。
第28条、撤销虚假或具有误导性信息的商标
若知识产权司发现已出具的注册证明的商标申请文件里存在错误信息、歪曲事实或造假现象,掩盖了真实信息或存在违反或与司法及法律规定的行为,知识产权司应进行行政撤销,同时向商标所有人作出通知。
若商标所有人对上述通知存在异议,可向知识产权司或人民法院申请作出行政审核。
第29条、保护期及保护期维持
商标自递交申请之日起有十年的保护期。此前已完成了商标注册,且已明确注明了注册日期的,在申请延期时,其保护期将视为自注册之日起有十年的保护期。
商标注册保护期(有效期)届满时,商标所有人可向省、直辖市工贸厅或通过电子形式递交延长保护期申请书,每次可申请延期十年。同时支付手续费与服务费,延期申请书应在保护期届满前六个月以内递交。
若商标注册有效期届满时,商标所有人仍未递交延期申请书,可在商标注册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递交延期申请书,同时支付保护期维护手续费与服务费,并需要缴纳滞纳金。
若商标注册届满之日为法定节假日或省、直辖市工贸厅未开放窗口接收申请书文件,申请书接收规定日期应延期至相近的首个工作日。
未作出保护期维持申请或保护期届满的商标将被视为公开标志。
第30条、权利转让及权利转让信息登记
商标、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所有人可转让自身的部分或所有权利,需以书面形式转让,例如拟定协议、遗产继承或赠与。
若转让已注册的商标、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所有权,权利转让人或权利受让人需通过省、直辖市工贸厅或电子形式提交以知识产权司模板作出的报告,送至知识产权司,同时支付服务费。
知识产权司以书面形式对上述权利转让通知作出回函,并登记该权利转让信息在知识产权基础系统,同时以相关知识产权官方函件的形式进行公示。若权利转让通知的提交人为权利受让人,该权利受让人需将权利转让通知回函副本送至权利转让人。
若为与商标或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相关的法人所有权转让,需按上述权利转让文件里的规定执行。
若无其它约定,法人所有权的转让,将被视为包括法人商标的转让。
若需澄清情况或存在疑问,知识产权司可向省、直辖市工贸厅作出通知,让权利转让人提交补充信息或文件。
若为转让商标或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使用权,权利所有人需向省、直辖市工贸厅或通过电子形式作出通知,以进一步向知识产权司作出通知,并记录在知识产权基本信息系统,否则,将不会对双方产生法律效力。
第31条、使用许可
根据知识产权法第47条下第2款、第4款内容规定,商标权利所有人可通过批准其它自然人使用自己的商标,赚取权利收益,且可签订使用许可协议,但并非商标权利转让。根据本决议第30条规定的程序,使用许可人或使用许可接收人需向省、直辖市工贸厅作出通知,以进一步向知识产权司作出通知。
关于转让法人的已获使用商标、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许可的所有权,若在使用许可协议或上述所有权转让文件里面无其它规定,将被视为上述使用许可和法人所有权同时转让。
关于上述转让法人已获商标使用许可的所有权,若在使用许可协议里无其它规定,与其他自然人关于商标使用许可的协议,不会被视为无效。
第32条、制作新的档案文件
知识产权司通知申请递交人或文件档案所属人递交全套的与知识产权司对接时的相关文本或文件以及正确的证明到知识产权司。
知识产权司将制作被丢失或遗失的相关文件新的文件档案。
第四章、商标注册以及相关工作代理人
第33条、商标注册以及其它相关工作代理人
有权作为代理人办理商标注册以及其它相关工作的自然人如下:
- 1. 参与了有多人的设计且被任命为代理人的自然人;
- 2. 在老挝获得从事法律工作许可的律师;
- 3. 知识产权注册服务代理公司;
- 4. 法人或组织的工作人员;
- 5. 注册申请人雇佣的老挝公民。
关于商标注册申请人为外国人,需通过知识产权注册服务代理公司或在老挝获得从事法律工作许可的律师递交商标注册申请书。
代理人需是获得书面形式的商标注册申请人或授权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的自然人。知识产权司将获悉授权书里约定的条件,不符合老挝法律条令规定的除外。
第34条、代理人授权
代理人授权需做出如下规定:
- 1. 成为代理人的条件及范围;
- 2. 被授予的权利,对接省、直辖市工贸厅以及知识产权司进行的工作内容;
3 .授权期限(若有);
4 .在支付完毕代理人在对接省、直辖市工贸厅以及知识产权司进行相关工作过程中产生的服务费以及其它相关费用后,授权人可在任一时间撤销授权。
在任一授权中只能用于一份申请书。
若在授权书里未规定作为代理人或进行相关工作的期限和范围及授权书的有效期,被视为在上述申请或其它相关问题全部结束后到期,但也不能超过自签字之日起的三年时间。
当授权书出具人为法人或组织时,授权书需获得对法人或组织有控制权的人的签字。
第五章、商标注册工作管理
第35条、商标注册工作管理
执行商标注册工作管理的组织主要为两级,如下:
- 1. 中央—为知识产权司;
- 2. 省级—为省、直辖市工贸厅。
第36条、知识产权司的权利与义务
知识产权司的权利与义务如下:
- 1. 研究制定与完善商标注册相关工作管理的司法,以报上级审核;
- 2. 公示宣传本决议以及相关商标注册工作司法;
- 3. 审核商标注册、延期、变更名字和/或地址、使用许可、权利转让申请书以及其它相关商标申请事项;
- 4. 登记及保存商标相关信息;
- 5. 审核出具商标注册申请、驳回、撤销或注销及其它;
- 6. 提供在知识产权基础信息系统里检索商标的服务;
- 7. 研究及审核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说明函;
- 8. 在工业工作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省、直辖市工贸厅沟通协调相关工作;
- 9. 推动与促进商标注册工作;
- 10. 日常总结和向上级汇报商标注册工作组织实施情况;
- 11. 按照法律条令规定使用其它相关权利及履行义务。
第37条、省、直辖市工贸厅的权利及义务
省、直辖市工贸厅权利及义务如下:
- 1. 接收商标注册的相关申请书,按规定最低条件检查文件信息的准确性及完整性;
- 2. 报送申请书副本及手续费和服务费至知识产权司;
- 3. 按实际需求,授权市、县级市工贸办公室相关职责;
- 4. 推动与促进商标注册工作;
- 5. 商标工作日常情况汇报;
- 按照法律条令规定使用其它相关权利及履行义务。
第六章、最后条款
第38条、组织实施
授权知识产权司与省、直辖市工贸厅、市、县级市工贸办公室及其它相关部门沟通协调本决议的宣传介绍工作,以取得完美的成果。
第39条、生效
本决议自签署之日起15日后及在官方公文正式公示后生效;
本协议取代2019年12月17日签发的第2822号文件,商标与商号决议。
部长
工贸部部长(公章)
玛莱通 果玛申(部长名章及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