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法院驳回EUIPO撤销法拉利“TESTAROSSA”商标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5-07-18 02:44 文章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阅读:
欧盟商标:普通法院驳回了一项撤销法拉利在某些商品(包括汽车、零部件及配件、汽车比例模型)上针对TESTAROSSA文字商标权利的决定。
自2007年以来,法拉利公司一直是文字商标TESTAROSSA的权利人,尤其在汽车、零部件及配件、汽车比例模型(玩具)方面。在审理两起针对TESTAROSSA商标的无效宣告申请后,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决定撤销法拉利公司对该商标享有的权利。EUIPO发现,在2010年至2015年的连续5年期间,该商标未在欧盟境内被“真正使用”于其注册商品。
普通法院在审理法拉利提起的诉讼时,在其判决中驳回了EUIPO的决定。
关于Testarossa汽车,法院指出其生产于1984年至1996年间,此后仅由法拉利授权的经销商或分销商销售该二手车。
在此背景下,法院指出,商标权利人通过转售二手商品实现商标基本功能——即保证注册商品来源一致性的行为,可构成“真实使用”。这也同样适用于第三方经权利人明示或默示同意对商标的使用。
考虑到汽车市场的特殊性质与使用特征,法院认为,经商标所有人授权的经销商或分销商销售二手车,可被视为经商标所有人默示同意,因授权关系的存在已在双方企业间确立商业关联。该关联即意味着商标权利人已授权其认证经销商或分销商使用该商标。
普通法院进一步指出,法拉利通过认证服务(对授权经销商或分销商销售的特定二手Testarossa车辆进行真伪验证)参与了销售过程。因此,法院认定法拉利已证明其对第三方使用争议商标存在默示同意。关于零部件及配件,法院认定在争议期间(2010年—2015年),授权经销商及分销商持续使用了涉案商标。此外,法拉利的认证服务包含对Testarossa车型主要部件商业来源的核验。法院据此裁定,企业已证明其默示同意第三方使用相关商标。
关于汽车比例模型(玩具,案件T-1104/23):法院指出,不能禁止第三方将与玩具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贴在比例模型车上,除非该标识影响或可能影响该商标的功能,而这必须根据比例模型车市场的特点进行评估。
法院认为,第三方可在未获商标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使用该商标,前提是该商标在比例模型车上的使用仅限于向相关公众表明该产品是真实汽车的忠实复制品。
相反,若第三方对商标的使用超出了这一范围,例如提及与商标权利人签订的许可协议,则会被视为表明这些商品来自汽车制造商或与该制造商有经济联系的企业。
在分析争议商标的使用证据后,普通法院指出争议期间第三方在比例模型车上使用了该商标,并标注“法拉利官方授权产品”字样。因此,法院认定该商标的使用符合其基本功能——即保证注册商品的商业来源。此外,法院强调第三方在比例模型车上使用该商标是基于法拉利的默示同意。(编译自curia.europa.eu)
翻译:吴娴 校对:王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