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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最高法院批准副检察长参与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考克斯版权案的动议

发布时间:2025-11-28 11:41 文章来源: 阅读:

美国最高法院于近日批准了美国司法部副总检察长提交的动议,允许其以法庭之友身份参与考克斯公司(Cox Communications)与索尼公司(Sony MusicEntertainment)版权纠纷案的口头辩论。该命令使美国政府能够在12月1日的听证会上就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是否应为其用户的版权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发表意见。

最高法院在考克斯公司提交了开场简报后,于6月同意受理该案。此后,索尼公司于10月提交了答辩状,考克斯公司则于11月7日提交了回复简报。

在回复简报中,考克斯公司强烈反驳了其所谓的索尼公司的“两次通知即终止规则”(即要求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在收到两次侵权通知后必须终止用户服务),辩称此案基于的是“至少收到3次通知”的订阅者的侵权行为,这意味着考克斯公司因未在第二次通知后终止服务而被追究责任。考克斯公司认为,如果维持美国第四巡回上诉法院的裁决,将迫使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在仅收到两次侵权通知后,就终止整个家庭、企业及机构的互联网访问权限。简报指出,记录明确显示,这将会波及“医院”和“老年人”,以及宿舍、军营,甚至地区性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导致“大规模互联网驱逐”。

考克斯公司主张,连带责任要求存在一项“旨在助长滥用的积极可责行为”,而仅仅提供互联网基础设施并不符合这一标准。根据其简报内容,索尼公司攻击的并非一个盗版流媒体网站或一个破坏性的音乐平台,而是“构成‘所有多用途技术之母’的基本通信基础设施”,此类设施“以统一条款向公众提供”。

简报大量援引了最高法院的判例,指出Metro-Goldwyn-Mayer Studios,Inc.诉Grokster,Ltd.案和Twitter, Inc.诉Taamneh案(Twitter案)均强调需要存在旨在促进不当行为的积极行为。考克斯公司援引Twitter案指出,主张“互联网或移动服务提供商(不应)仅仅因为向广大公众提供服务而承担罪责”。

考克斯公司进一步强调,其自身的反侵权计划仅在索赔期内就暂停了超过6.7万个账户,并阻止了98%的侵权者。该公司认为,如果索尼公司现在能够将该计划污蔑为“未能‘采取任何严肃努力来阻止这些侵权者侵权’”,那么没有一家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是安全的。

根据简报,索尼公司提出了一项“新的过错推定”,即当被告知晓特定客户的滥用行为时,法院可推定被告具有促进侵权的目的和意图。考克斯公司反驳称,这一理论与最高法院判例不一致,并指出最高法院在Kalem Co.诉Harper Bros.案中已经驳回了基于知识的理论。该简报认为,索尼公司的理论“与本院在Twitter案中驳回的理论如出一辙”,在该案中,原告声称被告明知特定用户利用其服务促进恐怖主义,但最高法院在诉状阶段即驳回了该指控。

考克斯公司还反对索尼公司关于《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支持其立场的论点,因为索尼公司未能引用该法中表明责任推定的条款。相反,索尼公司援引了DMCA的参议院报告,该报告指出,责任将根据“法院裁决中阐明的”连带责任原则进行裁决。考克斯公司辩称,国会制定第512条是因为其预见到了会发生相关的诉讼,而非假设每种类型的服务提供商都应承担责任。

多家科技公司、民权组织、内容创作者团体和法律学者已就此案提交了意见,提交了十多份法庭之友简报。

一方面,谷歌(Google)、X Corp.和计算机与通信产业协会(Computer & Communications Industry Association)于9月提交了支持考克斯公司立场的简报。电子前沿基金会(EFF)与美国公民自由联盟(ACLU)和民主与技术中心(CDT)联合提交的简报则认为,第四巡回上诉法院的标准将影响言论自由和互联网访问。

另一方面,版权联盟(Copyright Alliance)、美国电影协会(MPA)和全国音乐出版商协会(National Music Publishers’ Association)于10月提交了支持第四巡回上诉法院裁决的简报,主张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必须对反复侵权者采取行动以保护版权持有人。此外,美国版权代理机构SoundExchange和美国出版商协会(Association of American Publishers)也提交了支持索尼公司立场的简报。(编译自www.ipwatchdog.com)

翻译:王丹 校对:吴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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