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商标权在没有持续进行商业使用的情况下是否仍可存在?
发布时间:2026-01-26 11:16 文章来源: 阅读:
从远处看,商标法常常看起来有些出人意料的简单。一件商标标识着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而法律介入的目的则是要防止出现混淆。不过,当走近审视时,这片领域远非是线性的。品牌的路径并不总是直线前进。企业会暂停、转向、重启或完全退出。在一个由波动性、风险投资周期和数字优先模式塑造出来的经济中,持续的商业使用已不再是品牌生存的默认状态。这引发了一个让法院不得不日益频繁面对的问题:即便商标未被持续使用,其权利还能否存续?
印度的商标法理对此问题给出了一个融合了确定性与克制性的审慎答案。其核心在于,印度的商标权并非建立在单一基础之上。相反,它们依赖于双重架构:源于注册的法定权利,以及产生于使用行为和商誉的普通法权利。理解这两者如何互动,对于理解为何不使用并不总是意味着权利不存在是至关重要的。
《1999年商标法》明确了其出发点。第28条赋予注册商标所有人以使用该商标的独占权以及寻求侵权救济的权利。这一权利源于注册行为本身,而非商业活动的强度或连续性。第31条进一步强化了这一立场,规定注册商标“按照推定来讲是有效的”。印度法院对此推定结果的态度是严肃。已注册商标不会轻易被撤销掉。
这种法定逻辑解释了为何印度法院一贯拒绝仅以不使用为由削弱权利可执行性的论点。从American Home Products起诉Mac Laboratories案到近期的Modi Mundipharma诉Specialty Meditech案,其立场始终如一:使用的间断不会侵蚀法定的独占权。除非并直至注册商标本身被撤销了,否则所有人的第28条权利将继续完全有效。在侵权诉讼中,未使用并非抗辩理由,充其量只是启动另一法律程序的触发因素。
这一纠正机制见于第47条1款b目。该条款确保商标法不会成为废弃品牌的庇护所。如果一件商标连续5年未被使用,它就会变得脆弱。不过,前提是确实提起了撤销申请。最高法院在Hardie Trading Ltd.起诉Addisons Paints案中简洁地抓住了这一平衡:除非且直至从注册簿中除名,否则注册商标仍然可强制维权。不使用并不会自动掏空一项权利;它必须被证明、主张并且得到裁决。
此外,法院也会谨慎地避免对“使用”一词作出过于狭义的解释。实际上,一直都是商业现实,而非形式主义的门槛,在指导着此类解释工作。在Kabushiki Kaisha Toshiba起诉Toshiba Appliances一案中,许可安排以及有限的市场被认定为足以证明进行了使用。这一信息虽然微妙但也很重要:商标法并不惩罚中断或受限的商业策略。它仅在“不使用”演变为“放弃”时才进行干预。
这种区别在德里高等法院审理的Kiranakart Technologies Pvt. Ltd.诉Mohammad Arshad案(即现在被广泛讨论的Zepto案)判决中得到了鲜明的体现。Zepto公司寻求撤销一个已休眠近10年的早期ZEPTO注册商标。被告未提供任何反驳意见。来自一份调查员的宣誓书证明了该商标在超过8年的时间里缺乏真实的商业活动。在适用第47条1款b目之后,法院得出结论认为,该商标已成为占据注册空间却未履行其作为来源标识基本功能的“枯木”。援引Russell Corp Australia (P) Ltd.诉Ashok Mahajan案的判决结果,法院重申,一旦在撤销程序中证实了这种“不使用”,注册商标涉及“有效性的推定”即告失效。
然而,若将Zepto案看成是“注册权利遭到了弱化”,则是一种误读。该判决的推理是审慎乃至保守的。不使用之所以重要,仅仅因为此案是以“撤销注册”的形式提出的。在另一个平行情境下,若无人依据第47条提出撤销挑战,结果可能完全不同。
这种对比在Ashish Aggarwal起诉Racing Promotions案中清晰可见。本案中,原告对“X1”商标的使用并不规律,曾因经营困难而中断。尽管如此,法院依然支持了其注册权利。被告并未寻求撤销注册。原告的推广努力及继续使用的意图,已足以支持其法定权利主张。将Zepto案与X1案结合起来看,两者并不矛盾。它们揭示了该制度内在的协调一致性。
当侵权与仿冒之诉进行对比时,这种区别则更为清晰。仿冒之诉完全立足于商誉领域。若缺乏持续不断的公众联想,该主张便会弱化,有时甚至是致命的。这就是为何在诸如N.R. Dongre起诉Whirlpool Corporation等案件中,法院坚持要求存在“可得到证明且持续”的市场联系。在侵权之诉中,完成注册是权利之锚。在仿冒之诉中,使用即是权利。
第34条与第47条完善了整体架构。 第34条保护在先使用者对抗在后注册者。第47条则移除了那些已丧失商业意义的注册标志。两者之间存在着一种审慎的平衡:商标不能被随意攻击,但也不能被无限期囤积。在保持市场稳定性的同时,又不至于使其僵化。
印度的法院日益承认,现代商业并非以不间断的周期运行。此类使用可能是预备性的、数字化的、许可性的或有限的。重要的是善意的意图,而非商业上的主导地位。司法机构拒绝对“不使用”采取惩罚性的观点,而是选择将战术性的阻碍行为与真正的品牌维护工作区分开来。
比较法的视角强化了这种平衡。美国依据《兰哈姆法案》将权利与使用紧密绑定,将长期不使用视为放弃。欧洲采用以注册为主导的模式,但设有一个5年的可撤销窗口期。印度的做法更接近欧洲模式:在优先保障确定性的同时,坚持要求最终的市场参与。
对商业实体而言,这种启示是务实的。 即使处于商业不确定时期,注册仍然是一个强大的盾牌。但是,它并非一个护身符。通过许可、推广或数字化存在等方式进行最低限度的、有记录的使用是至关重要的。保持警惕同样重要。当闲置的注册商标阻碍了真正的商业活动时,第47条提供了一个精确的纠正工具。
归根结底,商标法保护的是那些在商业中持续发挥识别功能的商标当一个品牌依然存活,即便悄无声息,法律也站在它一边。当它沉寂过久,注册簿就会为那些准备好再次发声的品牌腾出空间。(编译自www.mondaq.com)
翻译:刘鹏 校对:王丹




